2007年10月28日 星期日

意外失明 學生獲國賠 (花蓮)

花蓮秀林鄉的佳民國小,三年前,發生七名五年級學生,被導師處罰留校打掃時,同學嬉鬧,不慎導致余姓學生右眼失明的意外。家長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國家賠償後,判決佳民國小須賠償一百九十三萬七千八百七十元。
目前余姓同學也國一了。但三年前的意外卻讓他下深刻的陰影,在經過心理輔導後,漸漸透過打
籃球來走出新人生。
當時就讀的佳民國小五年級的余同學,和其他六名學生被導師處罰留校打掃,沒想到同學互相嬉鬧時,不慎被刺中右眼失明,雖然裝了義眼,但對余同學及余媽媽來說,卻是人生重大轉變。
家屬向法院聲請國賠。三年後法院審判,認為導師未能在場善盡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,依據勞工保險法,殘廢等級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比率表,以及勞委會每月最低工資1萬7千元計算,學校應給付余姓學生一百九十三萬七千八百七十元的賠償金,只是傷害已經造成,余同學未來要面對的,卻是眼睛受傷的事實。

沒有留言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