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1月16日 星期三

學生輟學 可日罰家長三百元


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《強迫入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》,孩子應入學而無故未入學,家長可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下罰款,可連續處罰到復學為止。另增訂「排弱條款」,弱勢家庭家長可不受罰,未來各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將納入社政單位,由專業社工輔導中輟生。
但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說,學生輟學是因為不喜歡學校的生活,罰家長是搞錯對象,要罰學校才對。
全國教師會祕書長吳忠泰表示,有些中輟生的家長四處躲債,罰款根本解決不了問題。如何協助中輟生願意回到學校、不被同學排斥,教育單位要好好思考。
在通報機制上,修正案規定,國民小、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,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,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,並輔導其復學。
昨天還三讀通過《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》,家長認為校方管教不當,有申訴管道及制度。學生認為學校對其管教措施有違法或不當,損害其權益,可由法定代理人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;不服學校申訴決定,可向學校所在地的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。
學校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,十二班以上的學校,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,委員會成員中,家長代表不能少於五分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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