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7月4日 星期五

以秒計罪 婦團要求法官上課

針對近年屢傳法官審理強制猥褻案,以加害人對被害人襲胸、捏臀等行為的秒數短,不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的性慾,而判決加害人無罪,引發模仿犯罪的現象,婦權運動團體痛批法官缺乏性別意識,法律的理解與適用也有謬誤,呼籲司法院加強推動司法體系性別主流化。
司法院刑事廳長劉令祺指出,相關案件只是個案和法律見解問題,與性別教育無關、也不應從這樣角度解讀,如檢方認為不妥,可以基於審級利益提起上訴,上級審會獨立審判,有關法官性別意識和性別教育,司法院已長期在做、也非常重視。
「哪怕只是撫摸1、2秒,也是違反性自主,何況加害人往往還有揉捏、舌吻、熊抱、觸摸私處等侵犯行為。」台北市婦女新知基金會在「誰給法官上上課」記者會上強調此立場,並表演行動劇,諷刺「襲胸10秒無罪」、「舌吻5秒無罪」、「偷摸女生下體2秒,未達妨害性自主要件」、「摸臀1下,未達5秒,不怕告」等荒謬判決及案件。
前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長、執業律師賴淑玲指出,刑法修正「妨害性自主」罪章,強制猥褻罪的法條從嚴修訂,法官卻從寬用法,忽略被害人受侵犯時不舒服的感受。
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張晉芬憂心忡忡地說,法官不以犯罪動機,而以時間長短來審理強制猥褻案並作無罪判決,會引發負面連鎖效應。
基金會法律組顧問張菊芳質疑,法官觀念停留在1928年最高法院的「猥褻」定義,須「引起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的性慾」的舊時代,性別意識落伍。
婦團所指斥的案例裡,也有女性、年輕法官作審判的,不全是男性、父權思維的判決結果。基金會董事長范雲認為,法官的年齡、世代、生理、學識等差異,與是否具有性別意識未必相關。
刑法「強制猥褻罪」為公訴罪,刑度為6個月以上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,性騷擾防治法「強制觸摸罪」為告訴乃論罪,刑度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,差異頗大。

來源:自由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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