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7月28日 星期六

師行為不檢、終身禁教 違憲


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○二號解釋,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三項前段規定:老師「行為不檢、有損師道,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」、「不得聘任」的條文違憲,不符比例原則;並訂立「落日條款」,要求主管機關須在一年內檢討修法,否則一年後條文失效。
大法官強調,「行為不檢、不得聘任條款」,形同讓犯過錯的教師終身不得再擔任教職,未考慮當事人可能改正,也未訂定再予聘任的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,已過度限制憲法保障民眾的工作權。未來當曾被依「行為不檢、有損師道」解聘的老師,想去新學校求職時,學校不得再以這個條文做為拒不聘任的理由。
對於曾犯性侵「狼師」可否回任教師一事,大法官未替狼師背書、也未准許學校聘任。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等條文規定:曾犯妨害性自主相關罪名的教師,不得聘任、可予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等「禁止狼師條款」,沒有違憲問題。
至於聘任中的「行為不檢、有損師道」老師,大法官支持校方依教師法:「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」,理由是條文未違反憲法的明確性及比例原則。
究竟什麼是「行為不檢、有損師道」?大法官在釋憲理由書指出,教育界已累積許多案例,譬如:校園性騷擾、嚴重體罰、論文抄襲、主導考試舞弊等,都算是「行為不檢、有損師道」;建議主管機關修法時,可納入參考。
本案源起於前新竹高中吳姓體育老師,九十八年在全市運動會場上公開向同樣是老師的女友下跪求婚成功,婚後才兩個月,吳竟與一名大學女生發生婚外情,校方認為此舉有損教師形象,不再續聘,男老師告上法院,也與太太離婚;行政法院判決男老師敗訴,男老師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。
新竹高中表示,尊重釋憲結果,但強調學校是依據性別平等委員會、教評會結果和教師法的規定予以解聘,沒有違法。也希望教育部能趕緊提案修法,讓學校碰到類似狀況時能有所依據,也能保障教師的工作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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