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月26日 星期四

升等制度 讓評鑑流於形式


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公布一百年上半年度校務評鑑結果,主辦的評鑑業務處處長王保進教授於〈大學校院校務評鑑結果解讀〉提及:受評之大學校院若非僅抱持消極的因應作為,而是真能分析外部因素與內部條件,決定學校定位,並擬訂具體之校務發展計畫,相信經過幾年的辦學經營與發展,我國大學校院將可呈現多元風貌。臺南大學之「鼓勵研究之教學型大學」、亞洲大學之「重視研發與服務品質的教學型大學」,及東吳大學之「卓越教學、特色化研究兼具的一流大學」,自我定位都明確宣示未來發展之圖像與願景,真正能達到多元發展。
上述的說法充滿理想色彩,也是教育部多年來希望將大學分類(研究型、教學型、專業型、社區型,及綜合型等)的必要配合措施。然而,上述評鑑標準卻與教育部的專科以上教師升等制度分道而行,大學教師升等仍以研究為主,導致多數大學仍將是研究型大學,多元發展形同幻想。
攸關大學教師升等的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》明訂教師資格審查包含專門著作、教學、服務與輔導四部分。但是,「學校教學、服務與輔導成績占總成績之比率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範圍內,於學校章則定之」(第二八條)。可見教育部尚未授權自審之學校(多數為教學型),教師升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分數仍取決於專門著作(研究成果)。以目前定位為教學型的亞洲大學為例,升等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即明訂「研究占審查總成績百分七十,教學、服務、輔導等占總審查成績百分之三十,惟其分項成績均應達七十分以上」。
既然升等以「研究」為主,而部分大學又訂定限期升等條款,一定年數內未升等者,即不予續聘,「聰明」的教師當然會將精力投入研究而非教學。因而,即使自我定位為「教學型大學」,本質上仍受限於教育部規定,以研究為主而非落實於教學及學生輔導。
如果大學校院的多元發展是教育部的目標,則修改不合時宜的教師資格審定辦法,授權各校自訂比例便是當務之急。否則,維持目前的升等制度,只是使評鑑流於形式,大學依然「抱持消極的因應作為」,而大學教師更疲於準備書面。

(屏東教育大學教育系副教授 陳正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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