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6月7日 星期二

包庇狼師 最重免職

 
 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,學校人員未於24小時內通報疑似校園性侵事件,首次處新台幣3到15萬元罰鍰;再犯導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事件,依法免職。附帶決議,「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、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」。
  也將性霸凌比照性侵害、性騷擾予以規範,罵人「死gay」、「娘砲」、「娘娘腔」、「男人婆」等都算「性霸凌」,最重可退學。新增「性霸凌」定義,指透過語言、肢體或其他暴力,對他人之性或性別特徵、性別特質、性傾向、性別認同進行貶抑、攻擊或威脅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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