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

教師評鑑立法 校長教師不同調

  全國校長協會呼籲,應積極處理教師評鑑議題,並應在明年全面實施,以保障學生受教品質。但全教會理事長劉欽旭表示,教學結果很難量化,若貿然立法實施,恐怕使教學變得注重表象,因此反對立法強迫實施教師評鑑。
  全國校長協會表示,台灣教師評鑑研議已長達20年,立法院於94年一讀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,明定教師應接受評鑑,教育部也曾於95年起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列為主要政策,但因沒有強制性,五年過去,參加者不到一成。應該趁著教育部重新召開全國教育會議,將教師評鑑議題列為重點,明確宣布全面實施教師專業評鑑時程,訂定《教師工作守則》,在民國100年正式推動,除能確保學生受教品質,也可提升老師持續向上的動力。
  但劉欽旭表示,校長協會所主張的評鑑方法屬於「總結型」方法,定期為老師「打分數」,與教育部正在進行的「發展成長型」評鑑完全不同,而且影響教學結果的原因,包含學生的理解、校方行政措施,以及教師的教學方式等因素,若一味將指標量化,恐怕將逼迫教師注重「看得見的成果」,不利學生及教師正常發展。以現今的教學環境,每位教師天天都在接受學生和家長的評鑑,校長每年也可以對教師教學進行考核,不需要再強制立法。我國可以師法芬蘭,沒有教師評鑑制度,而是從師資培育階段就開始灌輸教學觀念,每位老師則進行自我檢核,培養教師「自律」觀念才是更積極的做法。

(醒報新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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